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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研究部群体管理制度
2023-10-10 16:46  


一、体育竞赛工作管理条例

1.宗旨

高校体育竞赛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全校体育工作的检阅和推动,为了使我院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健康的开展,必须加强对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使各项竞赛活动有利于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系际间的团结协作;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参赛热情;有利于促进我院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进而,树立文明赛风,推动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2.运动员和教练员

2.1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和《教练员守则》。

2.2本队比赛时,领队必须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应指定专人代理领队职务,以对本队负责。

2.3运动员、教练员要尊重观众,注意礼貌,不得有挑起观众哄闹的语言和行为,扰乱和干扰比赛秩序。

2.4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加强团结,相互学习,尊重对方,胜不骄,败不馁,不能有伤害对方的语言和行为。

2.5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尊重裁判,服从裁判的叛罚。如对裁判的判罚有异议,应通过规定程序提出,不得干扰裁判的工作,更不得中断比赛或干扰比赛。凡拖延或拒绝比赛超过规定时间者,以按罢赛处理。

2.6各系(队)在比赛中不得无故弃权。凡无故弃权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全部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

2.7在比赛中出现打架、辱骂他人或其他恶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比赛资格,并附相应的处分。

2.8在比赛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运动员(队)的比赛资格,取消该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员(队)的名次,得分、奖品,不计团体总分等处罚。

3.裁判员

3.1各班级应积极上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参加裁判工作,裁判员应学习、熟悉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

3.2裁判员应理解和研究规则,比赛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提高场上执法水平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3裁判员在执法时应以规则为准,不受场上队员和场外观众的干扰,遇对判罚有异议的行为,应理智处理,避免与观众纠缠。

3.4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抵达场地,做好比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比赛圆满、顺利完成。

二、运动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管理运动队伍,保证运动队的正常训练,各运动队教练员应积极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运动队情况,及早做好宣传、招生和组队工作。

2.写好训练计划、阶段总结和学期总结,统计平时成绩和比赛成绩,以便存档保管。

3.运动队实行教练员负责制,教练员全面管理运动队的训练,学习及日常生活;

4.教练员对运动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运动训练计划,并送群体教研室审核;

5.教练员在训练中要认真投入,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开训练现场;

6.普通运动队进行赛前集训时间为1个月,重点队进行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得少于2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7.教练员及运动员奖励办法按学院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8.教练员实行上岗竞聘制,按岗位编制进行述职竞争上岗。

9.教练员自身考勤要实事求是,不可虚报、多报;对运动员考勤要认真负责,不可谎报。

10.教练员在训练中全身心投入,按照训练计划内容认真执行。

11.训练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开训练现场,随时准备检查。

12.教练员要刻苦钻研训练理论,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训练水平。

三、早操晨跑管理制度

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日常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环境,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参加对象:全校一、二年级学生。

2.晨跑时间:每周一~周五:6: 10-7: 10(恶劣天气除外)。

3.早操检查管理

3.1出勤率的检查:严格执行体育教学研究部的刷卡制度,刷卡次数作为学生早操考勤的重要依据。学生按照早操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出操者,须向系部申请,由系部出示证明交由体育教学研究部进行备案。学期末按照刷卡情况作为统计个人早操出勤次数。

3.2每位在校学生出操时间为4学期,第一学期不满50次的本学期体育成绩为不及格,以此类推,2年共200次。如上学期体育成绩因出操不满而不及格的同学,跑完本学期应跑次数给予上学期补考及格。如2年不满200次的,体育成绩将不予评定,不能正常毕业。

4、各系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做出具体实施细则。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实施办法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实施。

2.《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3.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4.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研究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5.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生《标准》总成绩。

6.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6.1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6.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7.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8.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均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网址中文域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英文域名:www.csh.edu.cn),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91日至1231日,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由学校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9.高职、高专类学校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10.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标准》的基本情况;每学年对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新生《标准》测试结果,按生源所在地进行统计,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公布。

11.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2.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地、各学校招标、选用的《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13.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体育教学研究部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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