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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2023-06-27 16:44  

为了贯彻实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开创我校体育工作新局面,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型人才,特制订我院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一 、体育课

1.我院大学生体育课程为学生的必修课,是考试课程,无特殊身体健康原因不得免修。体育课本科生开设二年(四个学期),共计138学时,学生完成大学体育课程的学习任务,经综合评定合格方能毕业,凡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2.体育课第一学期为基础课,学生必须完成基本体能素质的学习与考核,第二、三、四学期为“三自主型”的选项体育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体育课项目、体育课老师及上课时间。目前学院体育教学研究部开设的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武术、乒乓球、健美操、瑜伽、体育舞蹈、啦啦操、围棋等。

3.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出满四学期早操,每学期为50次,四学期共200次。每学期出操率不满50次者不参加本学期体育成绩的评定,四学期不满200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完成者,须提供医院证明,个人申请,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部门备案。

4.学生每学期无故缺勤体育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俱乐部活动,按照参加次数,在学期体育成绩评定中予以加分,考勤由俱乐部任课老师负责。

6.体弱或有慢性病等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系审核,体育教学研究部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可参加保健班体育课学习。

7.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不合格者,一律重修。

二、课外体育活动

1.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体质、培养团结协作精神的重要环节,是体育课的补充和延伸。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领导应加强检查和督促,体育教师要主动合作与协调,及时给予帮助与指导,为推动院、系的体育工作而努力。

2.学生必须坚持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早操、体育课、体育俱乐部及学院各种类型的体育比赛),这是素质教育重要内容,是评定学生成绩和评选“三好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3.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锻炼和测验,达到良好以上者,可参与“三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4.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教师必须检查、督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在群众体育、课外体育活动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相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课余训练与院运动队

1.学院运动训练队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参加省市各类比赛的代表,对学院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

2.经批准成立的院代表队,必须坚持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两次,每训练时间不少于90分钟;赛前训练每周不少于三次。

3.运动队员的训练、比赛,同上课、实习和考试发生矛盾时,由教练员与学生主管部门联系给予妥善安排,在保证训练和比赛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生正常教学的影响,所在系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4.运动队员应当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守训练制度,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校内外比赛时,要坚持和发扬体育道德风尚,讲文明、懂礼貌、服从裁判、尊重对方。

5.爱护公物,遵守服装借用制度。

6.凡在省、市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将给予奖励。

    体育教学研究部

     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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